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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化解乡镇级政府债务工作
 
投稿:顾录昌    日期:2008年02月27日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乡镇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鼓励乡镇财政积极消化债务,化解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995号)和《颍上县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工作实施方案》(颍政秘[2006]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呆死帐进行核销;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本乡镇债务信息;建立健全完整系统的政府债务管理档案和台帐;对帐外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统计。

2、债务控制。200471后,没有产生新的不良债务,2006101后没有举借(产生)新的债务。

3、债务消化。制订了化解债务的详细计划和步骤;制订了债务分类处置措施;安排必要财力消化不良债务,并按规定安排落实偿债准备金,比例达到债务规模的10%;当年化解债务取得了预期目标。

4、制度建设。着力强化债务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化解债务工作有章可循,并建立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化解债务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债务化解工作有计划、按步骤顺利实施。

5、系统使用。将帐内帐外债权债务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安徽省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申报材料。各乡镇可按规定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包括:年度化解乡镇级债务各项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对一年来化解乡镇级债务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考核评分表。申报材料2006年度于20072月底以前,以后年度于次年元月底以前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考核方式和组织。化解乡镇级政府债务工作考核采取按考核内容分项打分办法确定,具体见《化解乡镇级政府债务考核评分表》。县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对各乡镇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及消化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奖励办法。实行100分制考评,按得分高低确定奖励名次,低于60分的不予奖励,对获奖单位县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  各乡镇所得奖励资金95%以上必须用于消化债务,不得奖励个人、转作集体福利或挪作它用。当年债务已全部消化的乡镇可用于平衡预算。

第八条  对申报奖励或已获得奖励的乡镇,经检查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县财政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视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因中央、省、市、县等出台政策统一核销化解的政府债务,不作为乡镇化解债务考核基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度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