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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模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的单一的养殖场。
(1)场址选择: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排放污物应作无害化处理,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牛、羊、兔、鹅等草食家畜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150米以上,猪、鸡、鸭等食粮畜禽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200米以上。
(2)生产条件:周围有围墙,场区道路要硬化,有兽医室、消毒室、消毒池、有自动饮水系统和污水、粪便处理设施。饲养舍为砖瓦结构,水泥砂浆内外抹面。畜禽舍内有隔离和固定的饲养设施,畜舍净高不低于2.3米,蛋禽舍不低于2.2米,肉禽舍不低于1.8米。新建舍内饲养面积,养猪场不少于2000平方米,肉鸭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肉鹅场不少于2500平方米,养羊场不少于800平方米,蛋鸡(种鸡)场不少于2500平方米,肉鸡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养牛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350立方米),养兔场有2500个以上笼位;畜禽场管理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3)生产能力:养牛场存栏牛2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120头以上;养猪场存栏能繁母猪200头以上或存栏猪1000头以上;养鸡场存栏肉鸡2.5万只以上或存栏蛋鸡(种鸡)2万只以上;养鹅场存栏鹅6000只以上;养鸭场存栏鸭2万只以上;养羊场存栏羊550只或能繁母羊180只以上;养兔场存栏兔2000只以上。
(4)奖励标准:达到以上标准的牛、猪、鸡、鸭、鹅、羊、兔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达到一个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2倍以上的牛、猪、鸡、鸭、鹅、羊、兔养殖场,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4万元、4万元。以此类推。
2、养殖小区。2008年新建猪场存栏猪5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1000头;牛场存栏牛10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600头;肉禽场存栏12万只;蛋禽场存栏10万只;养兔场存栏1万只。
(1)场址选择:除符合规模养殖场选址条件外,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
(2)生产条件:除符合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外,新形成舍内饲养面积,存栏5000头猪场不少于12000平方米;存栏1000头牛场不少于5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2000立方米);存栏12万只肉禽场不少于2.5万平方米;10万只蛋禽场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养兔场不少于12500个笼位。
(3)奖励标准:对达到以上条件的猪场、牛场、肉禽场、蛋禽场(区)、兔场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18万元、18万元、13万元。达到以上条件2倍以上者,加l倍奖励。以此类推。
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小区,县政府在用电、道路、治污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对已验收合格的老场区,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达到小区条件的,同样在用电、道路、治污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
3、申报程序。小区(场)建设按照“业主投资、先审后建、先建后补、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小区建设奖励分为自报、审查、建设、验收、补助发放等五个环节。自该意见下达之日起,准备新建养殖小区的业主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规划同意后,向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申报,经乡镇政府规划同意后上报县畜牧局审批,业主接到审批文件后按照县畜牧局的设计开工建设,不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养殖场(小区),政府不予奖励。养殖小区(场)建成后由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进行实地初验,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县政府,县政府抽调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直接通过财政对农村补贴渠道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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