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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规程》,我局制定了第一个关于资产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报请县政府于2008年4月18日出台颁布实施。它标志着我县国有资产处置进入精细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该暂行办法对指导、管理我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腐败及各种随意处置资产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主要含概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工作。
第二、指出了资产处置的范围,指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资产盘盈、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情形。规定了资产处置方式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限定了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和分级权限,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帐面价值在1万元至50万元的资产处置,财政局审批;对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帐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备案。
第三、确立了出售、出让、有偿转让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备案业务程序。规范了处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其他用途。
本办法还要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抄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阜阳市财政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办公室
抄送:局属各单位
2008年4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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