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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投稿:曩峰    日期:2008年07月25日     【字体: 】【打印】【关闭
 

颍上县财政局内部监督

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经济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内部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县财政监督办公室牵头实施,对各股室、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业务、帐务、财务等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范围:

1、预决算的编审及执行情况;

2、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情况

3、非税收入收拨管理情况

4、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5、局机关、财政所、局属单位、挂靠在财政局的各办事机构经费开支情况;

6、财政所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7、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

1、经常性检查。每年选择部分股室、财政所和局属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2、重点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及局领导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安排。

3、离任审计。对调动、辞职、辞退的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内部监督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绩和问题都要如实反映。

   第六条  财政监督办在内部监督检查中的职权(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1、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要求各被查单位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计划、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3、根据工作需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在全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或有偿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参加工作;

   第七条  财政监督办在内部监督检查中的职责:

财政监督办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严守秘密,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财政监督办本身也应接受内部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局领导决定有关局科室实施。

  第八条  内部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检查前,要提前通知被查单位,被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组织自查,并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

1、听取被查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被检查事项等有关情况介绍;

2、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问题;

3、整理工作纪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和整改建议。

(三)检查结束阶段。

1、检查工作结束,检查组应形成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然后将检查报告、检查底稿、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交法规股复核审理。

2、法规股对报告中的检查事实、检查程序、财政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对被查单位的处理处罚建议等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

3、财政监督办根据审理意见做出检查结论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发被检查单位执行。

3、被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监督办备案。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作为反映局内各部门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单位考核及公务员考评、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以权谋私,严重渎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