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经法规
颍上县财政局对外监督检查规定
 
日期:2008年07月30日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监督效率。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安徽省财政厅对外监督检查规定》及局机关各部门职责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监督检查,是指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局、办、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性措施的规定和职责权限,以财政局的名义对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检查与处理。

   第三条 财政对外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办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业务股室(局、办、中心)按照职责权限予以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条 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 ”制度。财政部门内部财政系统之间不得对同一单位,同一检查时限的同一项目的内容进行多头检查和层层检查。

    第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每年年初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局、办、中心)根据上级拟定财政监督要求和工作需要拟定年内财政检查事项,由财政监督办予以综合平衡,并汇总成监督检查计划报经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式:上级财政(监督)部门、县财政局交办的监督检查项目,由财政监督办牵头、会同有关业务股室组织实施;上级财政机关各职能处、科、室安排或牵头实施项目,由各业务股室组织检查,检查结论抄财政监督办备案。

   第七条 对外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由财政系统人员实施。对不涉及国家机密,且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时间要求紧、财政系统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监督检查事项,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后可聘用社会中介组织人员参加。

   第八条 实施对外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永久责任。

   第九条 对外检查应于进点3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通知书统一由局财政监督办公室开具并管理。

   第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检查组的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办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十三条   检查组向财政监督办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说明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涉及的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检查报告送达回执、检查询问记录单、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等文书格式统一由县财政监督办公室设定并印制。

   第十五条 对外监督检查实行检查与审理相分离制度。审理工作由财政局法规股负责。

   第十六条 法规股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财政监督办根据审理意见向局领导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形成检查结论统一以“财监字”的名义下达。

   第十八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局财政监督办公室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制出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经法规股依法举行听证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的处理处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由法规股负责办理,有关股室(局、办、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局财政监督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编制。当年财政监督检查经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予以追加。

   第二十一条 财政检查工作纪律:

一、财政检查人员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维护财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财政检查实施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检查或审理。

三、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泄露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安排、被检查单位名单以及审理人员名单、审理意见等。

(三)不得擅自将检查中取得的与检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用于其他方面,如确需使用的,一般资料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涉及机密的需经局领导批准。

四、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不得擅自更改和删减工作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不得知情不查、隐瞒不报、查多报少或随意夸大,不得随意表态和擅自处理。

五、财政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在实施检查中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和索取被检查单位的现金、实物和有价票证,不准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监督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