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财政局基层建设课题组
我县乡镇财政所在2000年乡镇机构改革时被核定为乡镇事业单位,基层财政干部被确定为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制,由乡镇聘用上岗。这种编制性质和管理模式与目前财政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不适应,与上级关于财政所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也给基层财政干部的提拔任用、岗位交流、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利,造成基层财政干部队伍的思想不稳定。
一、乡镇财政所目前承担的职能
财政所是乡镇政府管理财政事务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承担下列职能:
(1)组织收入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省有关规定,我县乡镇财政所承担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职能,同时承担乡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能。近几年来,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力度加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数额逐年提高,乡镇财政所做了大量的工作。
(2)行政执法职能。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运行机制,乡镇财政干部负有《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责任,每人都应有行政执法资格。
(3)落实国家惠农政策资金职能。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和各类补助也越来越多,这些资金的发放政策性和时效性强。如近两年来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学生一免一补、计划生育补贴等都是通过财政所造册发放。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征管、农村各项优扶资金等均由乡镇财政所发放,乡镇财政所发放国家惠农政策资金的职能将逐步增加。
(4)村级财务管理职能。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村级都取消了会计和出纳,村级财务实行由乡镇财政所代管,乡镇财政所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的职能强化。
二、现行财政所机构编制性质和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所履行执法职能,必须是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现行不“参公”、聘用制、事业编制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利于财政执法,不利于各项工作的拓展,不利于乡镇财政所组织财政收入。同样税收执法,基层税务人员属行政人员,而乡镇财政人员是聘用制事业编制,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
2、聘用制事业编制性质,影响财政干部的政治进步。前几年,乡镇财政干部可以提拔为乡镇党政办主任、乡镇副书记、副镇长等职,但最近几年,由于编制性质和管理模式的变化,没有一个被提拔,严重影响了基层财干的工作积极性。有的乡镇的财政干部,各方便表现都非常优秀,乡镇准备重用到党政办等其他部门,但因为编制是聘用制事业编制,最终不能实现。
在复杂工作环境和重要综合部门成长起来的财政干部,各方面的能力显得更加突出一些,行政编制人员可以几年一个台阶稳步上升,但能力水平较强的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却只能窝在原地,这对财政干部不公平。
3、事权人权相分离。乡镇财政所干部编制属于乡镇,实行聘任制,工作虽归口财政局管理,但财政局没有人权,不能对他们异地提拔和交流,不能将他们在局机关和局属二级机构中轮岗,个人失去多岗位锻炼的机会,影响财政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4、乡镇财政干部工资套改上吃亏。乡镇财政所一直以行政单位划编,财政所工作人员也一直按照级别(办事员、科员)来调整工资,没有评定过职称也没按职称兑现工资。现划为事业编制,工资级别将按照职称来发放,这些人没有职称,工资显然比同时参加工作的相关公务员相差太多。
5、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少,财政干部工作压力大。目前,我县乡镇财政所每个所就3-5名工作人员,承担的业务量很大,仅各类涉农补贴就达20项之多,他们经常加班加点的工作。这些人,大部分都是1984年招干进入财政队伍的,年龄偏大,家庭负担重,业务知识跟不上时代要求,有点力不从心。
三、建议
1、把财政所明确为县财政局的派出机构。县编委要根据上级要求发文明确:乡镇财政所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只有是派出机构,才能实现直接管理。
2、把乡镇财政人员编制上划到县财政局或县农村财政管理局。以促进乡镇财政所干部在财政系统内部合理流动。“直接管理”,不仅要管事,而且要管队伍。
3、把乡镇财政干部编制调整为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央核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包括地方税务部门……及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因此,乡镇财政干部应该是公务员。
根据阜阳市有关单位“参公”管理的经验,单位没定为“参公”,工作人员可定为“参公”人员,比照这个办法,我县乡镇财政所干部都可以确定为“参公”人员。
4、合理增加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乡镇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数额,每个乡镇增加2-3个编制,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这样,可以解决财政干部知识老化和人员青黄不接问题。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切实解决好乡镇财政的编制性质和管理模式问题,促进乡镇财政所更好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发挥基层财政队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