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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城镇建设的日新月异,房地产交易也日益活跃,契税收入呈持续增长态势。契税收入已成为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它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在近几年的契税征收实践中看到,由于房地产交易复杂多变,给乡镇契税征管带来了新的要求,加强乡镇契税征管显得更为重要。
一、我县近几年契税征收情况
2006年契税收入为570万元,其中乡镇征收98万元,县本级征收472万元,乡镇征收占全县17.2 %;2007年契税收入为2438万元,其中乡镇征收93万元,县本级征收2345万元,乡镇征收占全县3.8 %;2008年1-8月份契税收入为1379万元,其中乡镇征收127万元,县本级征收1252万元,乡镇征收占全县9.2 %。乡镇征收的比例偏低,任重道远。
二、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个别乡镇重视不够,征收意识淡薄。重“支出”轻“收入”,片面的认为,现在财政包揽了一切,工资能按月正常发放,办公经费能保证运转,收与不收无所谓。
2、房地产市场管理混乱,给契税征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近几年乡镇搞“新农村建设”,部分开发商擅自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这部分房地产由于没有办理合法的土地征用手续,致使住户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住户依此为借口拒绝缴纳契税,从而影响了契税收入。
3、征收机关自身的原因。由于乡镇征收人员大多数是本地人,在集市上交易的房屋,不是亲戚就是朋友,即使有少数不认识的,也能托人找到关系。由于碍于面子,怕得罪人,缩手畏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更由于乡镇财政工作千头万绪,人员少,也抽不出更多的精力来抓契税工作,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局面。
4、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契税”等农业四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出台,为避免法律的空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这使契税征管缺乏必要的执法保障,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
5、个人申报纳税意识薄弱。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10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房产交易,通过私下自订买卖合同,找几个证明人证明一下,付清款后就成了。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找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的确权手续。(二)计税价格确定有难度,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漏洞更加明显。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交易双方签定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交易的价格,有的干脆做个假的协议。由于价格的不确定性,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就削弱了税收的刚性。(三)《契税条例》规定,仅对土地使权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转让征收契税。有的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交易变成了“租赁”行为,造成了税源的流失。
三、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各乡镇要从大局出发,切实认清形势,强化征管。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切实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2、积极探索新的契税征管方式。一是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征收机关提请社会评估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提供区域内的最低指导价,对交易价格的确定实行宏观指导,本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不能低于指导价格,否则不予认可。特别是对于二手房,指导价格标准要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具体明确,使征管人员有章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二是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和社区居委会的联系,实行源头控税。实现契税征收关口前移。做到“三勤”,勤动脑、多想解决问题的办法。勤动腿、多跑路多上门做工作。勤汇报,勤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求上级征收机关给予支持。三是打造契税征管“阳光作业”公开纳税项目,交易价格,税率,税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四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四是加强政策法规业务学习,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3、实行奖惩机制。对于完成好的乡镇,要给予奖励,并确定一个返回比例,激励征税的积极性,对于没有完成的乡镇要给适当的惩罚,作为鞭策。
颍上县农村财政管理局供稿
执笔:张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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