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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文件
财企[2009]4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转以给你们,并结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省农民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换购轻型货车或购买微型客车;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摩托车,国家将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
2、享受补贴的产品应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已签订《协议书》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名单及其产品目录中列明的产品,该目录另文下发,也可上“安徽财政企业信息网”(www.ahzc.gov.cn/qyc)查询。
3、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手续,同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对2005年以前在农机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并根据皖公通[2005]32号文件规定档案移交公安部门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经报废后,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4、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40号)规定,乡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发放补贴时,应当审核该产品是否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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