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迎接省财政厅检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县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2008年度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收据、社团会费收据、捐赠收入收据、医疗门诊住院收据等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台账;
2、财政票据的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
3、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毁损,是否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县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2008年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一)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09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对2008年度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6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报表,报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
(二)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6月21日起至7月19日)。自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县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五、违规处理
各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如实撰写自查报告、填写相关报表,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纠正。对不配合检查、瞒报、谎报、不积极纠正错误,或抽查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2.2008年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
3.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4.2008年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