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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工作政策问答(四)
 
投稿:曩峰    日期:2009年08月04日     【字体: 】【打印】【关闭
 
 一、关于“小金库”治理举报办理

   ()“小金库”举报的关键线索有哪些。

   一是被举报单位的详细名称和“小金库”形成的时间;二是“小金库”的主要资金来源及支出情况;三是“小金库”的存放方式;四是“小金库”形成资产的情况;五是负责管理“小金库”的人员姓名。

   ()《实施办法》对举报工作有哪些要求。

   一是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二是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三是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三)“小金库”举报转办的注意事项。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对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问题的举报,可视情况转交各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中央各部门接到可能涉及奖励的“小金库”举报,应当移交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地方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接到对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问题的举报,应统一由所在省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四)对举报企业“小金库”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不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但并不是对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小金库”举报不作处理。对同时涉及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举报,尽量组织力量查处。对企业“小金库”问题,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举报内容,移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查处。

   (五)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应该注意的几点。

   关于保护举报人。要严格作好保密工作,避免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信息外泄;要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求被查单位和相关人员端正思想,不得打探检查信息来源,不得报复举报人;要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举报受理的保密工作。做好举报渠道的保密工作,尽量采用封闭、安全的举报方式;对举报集中管理,统一编号作好登记,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交办和转办;规范举报批办的文本和程序,提高举报处理效率。

   关于举报办理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转办的要求,履行转办手续;交由检查组查处的举报,应要求检查组严格保密;在举报督办工作中,作好内部衔接工作,纳入督办工作一并处理。

  关于举报档案的管理。对交办和转办的举报都要按照保密规定归档;明确举报档案不准对外借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阅毕归还。

   二、关于“小金库”治理举报奖励

   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问题的举报,适用《“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一)“小金库”举报奖励的依据和比例。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小金库”举报按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为“小金库”举报奖励的依据。计奖比例为3%-5%,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3%-5%的范围内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并对外公布。其中,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查处的举报,按照5%给予奖励。

   ()哪些举报不予奖励。

   一是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是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三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四是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自查自纠阶段已发现并纠正的“小金库”再举报问题,因“小金库”已由被举报单位自查发现并纠正,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的查处无关,不予奖励。

  (三)“小金库”举报奖励由谁来办理。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小金库”举报事项的查处,并办理奖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查处中央各部门的“小金库”举报,并办理奖励。各地区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查处地方单位的“小金库”举报,并办理奖励。

  (四)“小金库”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

  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即由负责办理奖励的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方式拨付。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小金库”举报奖励为例,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预算,通过国库管理部门授权支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举报人账户。

  (五)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程序。

  第一步: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确定有功举报人,并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等合计金额与奖励比例,确定奖励资金总额;

  第二步: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委托指定地点工作人员查验并留存举报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三步: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六)办理“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的手续有哪些。

  个人举报:在收到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通知后9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按要求到指定地点, 填写《“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由指定地点工作人员查验举报人身份证件,并留存举报人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的复印件。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举报:在收到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通知后90天内,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到指定地点,填写《“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由指定地点工作人员查验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并留存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多人举报、联名举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小金库”的,奖励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七)办理“小金库”举报奖励的保密要求。

   一是《“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二是《“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除举报编号外,不得记录任何与被举报单位或举报事项内容有关的信息;三是指定办理地点和经办人必须为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且与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无关联关系的。

  三、关于对“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方式问题

  《意见》与《实施办法》都明确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党的文件,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处理:是指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研究制定并即将下发《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意见》与《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法律依据

  (一)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20052月起实施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此外,对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还涉及众多法律、法规或规定,如《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16号),以及即将下发《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1995年全国清理“小金库”,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并对“小金库”问题设立了处理、处罚规定,目前还没有明确取消。但根据《立法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规定,《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从法律层次替代了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