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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财政局文件
财非税〔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执收单位:
针对我县部分执收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票据,串用、改变财政票据用途、票据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必须有合法有效文件依据;
2、必须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并建立票据管理制度;
3、财政票据使用必须规范、准确、完整。
4、严禁财政票据串用行为(如房租等)。
5、严禁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
6、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避免造成财政票据丢失、毁损、被盗行为。
7、严禁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8、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财政部门暂停供应收费票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抄报:县政府办公室、市非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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